一、離婚時過錯方能不能分得財產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并沒有引進“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制度,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顯然,上述四種情形涵蓋的范圍小于“有過錯”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讓對婚姻關系破裂有過錯的一方付出代價,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向無過錯方傾斜,縱然“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擯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在,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還在。
二、離婚時怎樣防止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夫妻關系融洽時,誰也不會想到離婚。一旦風云突變,離婚大戰在即,夫妻關系變得緊張時,雙方難免都會在心中打起小算盤。其首要念頭就是想著如何轉移財產,如何為離婚訴訟做準備。偽造債務是最“高明”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而且這些所謂的債務往往都是由法院判決來確認。因此,收集證據成為離婚訴訟的關鍵因素。經常一方在打離婚官司,而另一方的親友或者其他人將離婚夫妻一塊告到法院,說是欠了他(她)的債務,要求用房產之類的財產來抵債,甚至先離婚官司一步,將爭訟的房產予以查封。那么,如何防止離婚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制造外債,并使自己在離婚訴訟中處于優勢地位呢?
方法一:財產公證或協議
方法二: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
方法三:夫妻對存款設聯名賬戶
方法四: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時過錯方能不能分得財產”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是屬于一方過錯造成的,離婚時過錯方是可以分得財產的,但法院會依據過錯的程度少分財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司法解釋
2021-01-29驗資戶的資金如何轉出
2021-03-09石城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辦法
2021-03-17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收取的手續費如何確定
2021-02-28不知道借車人無證出事故承擔多大責任
2021-03-11農田非法取土如何處罰
2020-12-13把房產贈與給孩子算財產轉移嗎
2021-01-01住房公積金貸款步驟是怎樣的
2021-01-16勞動合同變更員工不接受怎么辦
2021-03-02執行董事可以外聘嗎
2021-02-20勞務分包合同屬于什么法律關系
2021-01-29員工辭退怎么賠償
2020-11-22勞動糾紛一審終審怎么撤銷
2020-12-31為什么要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
2021-02-14投保人的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2021-01-11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包括有哪些
2020-11-13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怎么辦
2020-11-21故意導致車翻了保險公司怎么理賠
2021-02-10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有哪些
2020-12-11投保人在投保時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應該如何處理呢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