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分割的方法,離婚后公房使用權應歸誰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夫妻在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于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
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期間,接受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應當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欠款的,該歸還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無論房屋產權辦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論房屋最終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出資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
1、對于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使用權應歸誰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分割房產上,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在分割上面就會更加的輕松,建議離婚的夫妻可以找到一條彼此都能夠接受的方式。離婚時房產分割的方法自己都不了解又擔心會吃虧,可以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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