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案能當庭宣判嗎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結合案件具體復雜程度,有無爭議等情況綜合判斷,并無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民事訴訟法》對當庭宣判僅做了一般性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由此可知,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根據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復雜情況,越復雜越不可能當庭宣判。所以,沒有當庭宣判的,當事人不要著急,判決書制作好后會通知當事人。
法院當庭宣判的條件如何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后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顯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后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后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審、先判后審、先入為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后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就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它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和權威性。民事判決一經宣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但實際審判工作中,有的審判人員由于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和綜合歸納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宣判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準確性,事后發現有誤,便在送發當事人的判決書上補充或者更改當庭宣判的內容,事實上形成一案二判,違反法律原則,有損審判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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