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繼承財產由法定監護人代管,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只是所有權和因此所得受益均應該是房產證上的未成年人所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公民在沒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之前,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由法定監護人進行監管。也可以由居委會、村委會、醫療機構、殘疾人機構等代為行使民事行為能力,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的正常生活、財產、醫療等行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后移交公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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