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時被派遣到用人單位干一個月的活,有時甚至一個月都閑著。9~11月連續3個月,張某都沒有工作,張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張某于2009年10月被蒼山縣某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今年7月以來,由于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業務冷淡,外派工作時斷時續。他有時被派遣到用人單位干一個月的活,有時甚至一個月都閑著。9~11月連續3個月,張某都沒有工作,張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生活費,遭到拒絕,張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其工資。勞務派遣公司認為,張某在此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公司無須支付其勞動報酬。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可見,張某雖然自9~11月沒有提供勞動,勞務派遣公司也應按照蒼山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月最低工資600元的標準支付給張某3個月的勞動報酬。
經調解,勞務派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給張某1800元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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