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有何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財產糾紛案的審限如何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在財產方面產生糾紛,很多人都會選擇打官司來解決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打官司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那么離婚財產糾紛要多久才能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綜上所述,離婚案件通常情況下都是從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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