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作遺產繼承順序?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作遺產繼承順序,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么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我國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在一些農村地區,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往往村集體會發給宅基證,也就是證明該農戶對某一塊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同時也標明了該塊宅基地的具體情況,以免日后相鄰的農戶之間因為宅基地問題產生爭議。然而這個宅基地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是不能算作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
我們國家對于宅基地能否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通常情況下,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確立的。也僅僅是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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