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一、如果確實屬于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
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2、對于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共同生活的,屬于同居關系而非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綜上所述,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協商處理為宜。協商未果則可以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進行關系解除。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希望在這里您可以得到更全面更貼心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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