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山林田土是不是遺產?
農村山林田土不是遺產,根據《拿出土地承包法》農村山林田土的所有權屬于農村ITIL所有,并且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農村經營山林收益的繼承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從這兩條可以得出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制度:
1、在耕地與草地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對承包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這里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強調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周期較短,如允許繼承,將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造成損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故當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戶還在,承包地由戶內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耕種,不發生繼承的問題;但當承包戶的家庭成員死亡,造成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如該戶只有一人,或者該戶頭上的成員全部死亡,這種情形下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關系終止,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權。允許林地繼承,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與收益周期均較長,投資大,風險大,如不允許林地繼承,很難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時獲得因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益,不利于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濫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也易導致發包方與繼承承包人之間的矛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當然,此時繼承人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對于那些另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或是取得了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即繼承人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農村山林由于并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故此是不能繼承的,但是農村山林的承包權可以繼承,在承包經營農村山林期間獲得的收入也可以繼承若是家庭成員都死亡,或者是家庭成員已經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就需要將此農村山林的承包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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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執業十余年,為1000 當事人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服務。對于各類離婚、繼承案件均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尤其擅長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能夠抓住各方當事人的核心訴求,運用“訴訟 談判”雙管齊下的策略,推動問題的快速解決。性格平易爽朗、堅毅執著,辦案干脆利落、靈活機變,深受當事人青睞,結案后經常收到當事人的錦旗和感謝信。 重視婚姻家事領域的學術研究和探討,加入中國法學研究會,擔任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參加相關的法律論壇,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理論發展和實務操作。參與主編發布《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行業白皮書》,為業內外人士提供專業數據和經驗參考。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特聘講師,赴老年大學開展為老普法服務,深入社區開展普法講座,積極參與關愛自閉癥兒童公益活動。積極投身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普法節目錄制,為社會民眾普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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