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20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進行了什么調整
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仍無較大變動,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疫情期間,退休職工養老金不受影響。
三、個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代扣代繳部分申請緩繳的,緩繳期間的職工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二)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不影響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減損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為更好保障工傷職工權益,企業在減、免、緩繳期內人員發生增減的,應及時通過線上等形式進行備案。
六、加大基金調劑力度
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比例提高到4%,省級將根據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減征后保發放壓力較大的統籌地區,減征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級統籌基金予以全額彌補。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少的統籌地區,適當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支持幫助其做好待遇發放和援企穩崗工作。對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現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統籌地區,可申請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補助。加快推進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關于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8元的基礎上,省、省轄市財政新增加每人每月2元,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省、省轄市財政(按6∶4比例分攤)補助,省直管縣(市)及省財政直管縣(市)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全額補助。
此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不得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個檔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我省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省、省轄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1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20元。省直管縣(市)繳費補貼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縣(市、區)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為其代繳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基礎上,省、省轄市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礎養老金(按6:4比例分攤),縣(市、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各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省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加發標準,具體辦法、資金分擔比例由本級政府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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