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訂立了遺囑后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遺囑就是遺囑人在生前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分配清楚,但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者死亡的話,那么就要看被繼承者是否需要重新訂立遺囑,從而還可以由繼承者的子女進行代位繼承該有的一部份,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怎樣立遺囑有法律效力
遺囑人自立遺囑怎么寫有效
沒有立遺囑第一繼承人是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安行政處罰公告告知多長時間有效
2021-01-11長期虛報工資一般如何處罰
2020-12-19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了該怎么辦
2020-12-16協議離婚可是男方不付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
2020-11-20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2021-03-25勞務合同簽在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2021-01-29哪些勞動爭議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2021-02-17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亮點
2021-03-17離婚時可供分割的財產險有哪些
2021-03-25哪些原因會導致保險合同終止
2021-03-18怎么知道單位有沒有交保險
2021-01-20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要交通事故的賠償
2021-03-21壽險投保一般流程是怎么樣的
2021-02-0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應當怎樣認定
2020-12-09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2020-12-28農村空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何
2021-02-04逼迫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20-12-11拆遷不給安置房怎么辦
2021-03-12征收土地房屋拆遷委托書樣本
2020-12-03購買拆遷安置房時沒房產證怎么辦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