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遺囑公證可以撤銷么?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并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但如果存在一種例外的話,并非所有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都不能撤銷的,如根據繼承人的事由確實可撤銷的,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
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如何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是可以由繼承人放棄,但只要放棄的繼承權公證書下來之后就不能再進行撤銷,一旦放棄代表著自己所獲得的遺產將不能再進行索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想清楚,任何事情一旦做了決定將不能再后悔,這也是為了公平、公正。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
放棄繼承權后遺囑怎么辦?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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