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異議什么時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限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議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限定,當事人提議管轄權異議必須具有以下要求: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訴訟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議。逾期提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提議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要求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兩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議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管轄權異議的流程
流程可見如下法規: 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應當檢查。成立的裁決將案子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裁決駁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以下稱《規則》)第三十三條中對舉證期限作出專門規則:“舉證期限能夠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核算。”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則,自當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書超越三十天,才提出異議的,則超越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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