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違章行為如何處罰
交通運輸部公布新修訂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等八種行為的處罰額度從50-200元提高到200-2000元;并針對出租汽車“份子錢”問題,要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
八種將受到處罰的行為: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本《規定》將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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