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和公房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售后公房等優惠房本身要受到諸多政府部門規章、政策文件的規范和約束,且與個人的工齡、職務、家庭居住狀況等因素密切相關。離婚時對于優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則和方式進行:
1、首先判斷優惠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優惠房應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而一方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即使享受了對方的工齡優惠仍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就不會發生將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
2、對于取得房產證的優惠房要區分是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屬于完全產權的,可以按照一般房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屬于部分產權的,雙方只能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部分進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為產權共有人的單位的意見。
3、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愿意取得優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價款,則在出售優惠房時,要受原購房協議的約束。比如,購房時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協議中約定了不得向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須不得違反該協議所約定的條件。
4、對于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優惠房,雙方不能就房產權屬的歸屬進行處理,只能就房屋的實際居住權或承租權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釋已對此做了詳細規定,可作為處理的基本依據。但筆者認為,該解釋中關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是與修改后的婚姻法確定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的原則相沖突的。故此點不應再適用。
二、離婚時公房分割要注意什么
1、售后公房的分割由于涉及到較強的政策性因素,一般會征求原公房產權單位的意見。因此,對于希望通過分割取得產權一方而言,最好事先取得單位的證明,這會對其非常有利。當然,已經取得完全產權的售后公房實際上已是私房,故不在此限。
2、對于不希望取得產權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購買優惠房時的價格對其進行補償,則會存在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該方可以要求競價取得房產,這樣,即使其沒有取得房產,其最后獲得的補償也不至于與市場價值背離過大。
3、對于婚前先購買承租權婚后再取得產權的公房,取得產權的一方應盡量提供婚前出資購買承租權的證據,比如原產權人的收條、證言等。這樣,該部分出資款項是可以房屋總價款中扣除的。
4、對于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公房或暫不具備辦證條件的,可以先協商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居住,待辦下房產證后再就房屋的歸屬進行處理。
5、根據所處角度的不同,選擇性地利用96年公房承租問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比如,具有公房承租權的一方在另一方根據該司法解釋提出其有權承租的主張時,完全可以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規定,提出96年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一)、(二)、(三)、(五)、(七)種情形因與新法相抵觸而不再有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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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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