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歸屬無法查清該怎么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有力證據可以理解為不容置疑的證據,對那些存有疑點無法排隊的證據不應視為有力證據。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離婚時財產分割應采取什么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后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根據上述的案例回答,我們明白離婚財產分割歸屬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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