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治安調解的要求有什么
適用現場治安調解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符合現場治安調解的條件。《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第3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也就是說,
首先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
其次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是以上所規定的8種行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適用的案件必須案情簡單,可以當場查明案件事實和前因后果,容易分清責任,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現場調解不會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和影響。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因為醫療費用、物品損失,往往現場一時難以準確分清責任,需要進行相關鑒定或提供相關票據予以認定,所以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的治安案件,通常不適用現場治安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能夠當場履行。現場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現場處警民警提出的,對單方當事人提出現場調解的,必須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同時必須把握的是,調解內容能夠當場全部履行的才能適用現場調解,對調解內容當場履行不了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即使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也不能適用現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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