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分割與結婚登記時間有關系嗎
股權取得時間早于登記結婚時間。也就是婚前取得股權,那么股權本身屬于其個人財產。配偶一方無權主張將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此種情況下,配偶一方有權請求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增值部分及收益。
股權取得時間遲于登記結婚時間。
除證明是用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股份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股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婚后取得的股權還會存在一種現象,如這次的離婚案,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只記載一人的姓名,對此不能否認其夫妻共有的性質,在分割時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股權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離婚的時候要是說接到了股權分割的問題,那么就應該進行重視起來,如果自己結婚比較早,那么股權分割到時候可能就會更多,股權產生的收益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您還有其它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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