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單主要是就離婚雙方當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財產所列的清單,包括家用電器、家具、私家車、私有房產、珠寶首飾及其它財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時,法院會給當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財產清單表,包括財產名稱、規(guī)格、件數、價值等項內容。當事人可以就上述項目作好準備,列明清單,提交給法院或到法院后填寫空白格式清單。制作財產清單應盡可能作到詳細具體,表明財產的特征。例如三星牌260升雙開門電冰箱一臺,價值5000元;LC牌29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價值4000元;共同財產中有汽車的,除規(guī)定項目外,還應準備汽車行駛證及復印件供法庭審查備案;涉及房產的離婚案件還應提交房產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并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因此建議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于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當然,少列財產并不是建議原告要偽造或虛報訴訟材料,這樣會引起法院立案人員的反感,甚至會引起訴訟過程中被動局面的出現,這也是應當引起充分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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