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是民事糾紛經有關調解組織或行政機關的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共同到法院申請確認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應及時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最高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中指出: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當事人申請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則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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