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被告王某借口辦廠缺少資金,向原告潘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借期半年左右,月利息壹分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不久原告發現被告手機停機,人也下落不明。無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訴并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財產,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某與其妻管某已于2009年7月10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即坐落在市區帶湖·的一房產轉移給管某名下。
法院認為,被告王某借款不還是本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承擔還款的義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雖然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已對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作出處理的,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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