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稱,2004年她與楊先生相識不久后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該房屋總價為44萬元,目前房屋貸款尚欠8萬元,房屋手續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訴離婚,并要求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意給付楊先生16萬元作為經濟補償。
在法庭上,楊先生辯稱,雙方性格不和,同意離婚。但堅稱購房合同是在婚前簽訂的,18萬元首付款妻子也沒出錢。此后,他借錢把房貸還清,又為了償還借款將房屋出售。
【評析】
法院認為,兩人爭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楊先生取得產權證。依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為楊先生婚前個人財產。楊先生借債還貸的說法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應認定為楊先生于婚前辦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歸還。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婚后共同歸還的貸款,離婚后楊先生應依法給付王女士相應款項。
法院判決準予夫妻離婚,楊先生給付王女士19萬元作為房屋補償。
【法律提示】
實際上這個房產可以看做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前的由楊先生付款的部分,這一部分是楊先生的個人財產,第二部分是婚后兩人一起還貸的部分,這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平分。鑒于楊先生占了大部分的房產,因此由游先生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并補償王女士一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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