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這些財產仍然是由其掌控,并未履行贈與。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大多被認定為無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不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被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鬧者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12-29高速打電話被拍怎么處罰
2021-03-17交通違規罰款收取的滯納金會超過本金嗎
2020-11-20刑事賠償計算標準
2020-11-21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2020-12-13集資房出售要補交什么嗎
2020-11-17工傷導致孩子流產怎么賠償
2020-12-06擔保合同需要債務人知道嗎
2021-03-04遺產非必須留給法定繼承人嗎
2021-03-16顧客乘商場扶梯時受傷誰該賠償
2021-02-12二手房過戶給小孩后房子拆遷怎么辦
2020-12-31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么
2021-02-04經驗介紹:紐約人壽的壽險分銷與專業代理
2020-12-17意外險報銷的流程是什么樣的,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09家庭財產保險對哪些情況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
2021-02-08海事保險合同有哪些規定?
2021-03-02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2020-11-10適用保險新條款 不可忽視溯及力
2020-11-27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成立要件
2021-02-17出車禍修車保險公司賠多少錢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