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財產分割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申辦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需要分割的共有財產的產權憑證;
(3)財產分割協議草本(公證處可以代為當事人起草);(4)其他有關材料,如分割財產的藍圖、分割財產的清單、財產分割方案等。
申辦析產協議公證應注意:
(1)協議應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簽訂,不能遺漏其他共有人;
(2)協議中要注明共有財產的范圍、種類名稱、數量、質量、共有形式、價值和存在處所,有無共同的債務等;
(3)分割財產數量、種類較多的,可用財產侵害清單詳細列明各人分得的財產,該清單應當作為協議的附件,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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