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債務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債務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債務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債務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債務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一些簡單理解,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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