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安全機關是誰的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管理國家安全的主管機關,維護我國的國家安全,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二、分裂國家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分裂國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或整體性,既包括預備過程中的組織,也包括實施中的組織。所謂策劃,是指為分裂國家而暗中密謀、籌劃。所謂實施,是指已經著手、正式開始實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所謂分裂國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絕中央領導,割據一方,分裂我們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的行為。所謂破壞國家統一,是指將統一的國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礙國家統一進程。其中阻礙國家統一進程的行為,是分裂國家的一種特殊形式。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利用自己竊取的重要權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社會地位或影響,公然組織力量,策動政變,對抗中央,進行地方割據,或是組織民族反叛力量,策動民族分裂,企圖建立“獨立王國”,破壞國家統一;
二是行為人雖然本身沒有力量進行分裂國家的活動,但是明知他人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予以參加。
應當注意的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從實踐中看,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職的野心家、陰謀家,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地方分裂主義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對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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