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該公司財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議分割,或者由法院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公司股份,除非雙方有協議約定該股份是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姻存續期間股份的分紅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然后,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公司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有具體的規定,如下:
1、分割股票、債權、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
達成協議的按協議分割;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分割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
1)雙方協商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給非股東方,過半數股東同意,并且不同意的股東都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股東的配偶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2)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優先購買的,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愿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裝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分割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時。
1)雙方協商一致轉讓部分或全部合伙企業份額,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則該合伙人的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但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購買的,可以就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前,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部分進行分割;
4)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前,也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合伙人的配偶取得合伙人身份。
4、分割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專注律師實務及法律研究,致力于經濟糾紛、公司企業、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民商事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法律顧問、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秉承“遵法、敬業、誠信、高效”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在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動拆遷、勞動人事等常態法律領域,有著獨到的見解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楊麗娟律師執業以來成功辦理數百起訴訟、仲裁及非訴案件,為大中型企業及個人提供過大量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全面準確提供法律分析及解決方案,善于解決復雜疑難案件。
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19民事訴訟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需要收費嗎
2020-12-03累犯的概念是什么
2021-01-02行政處罰多久可以取
2020-12-18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2020-12-18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意義是什么
2021-02-09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可以保全嗎
2021-03-18勞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怎么規定
2021-02-14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31試用期正常離職不給工資怎么辦
2020-11-08行政訴訟中,被告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
2020-11-10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2020-12-05飛機停飛延誤險賠償標準
2021-03-05詳解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費用問題
2020-11-26保險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是什么
2021-03-23保險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可以免責嗎
2021-02-19夫妻車相撞到底承保保險公司能不能免責?
2021-01-20修改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標準文本的通用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20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指什么
2020-12-17拆遷補償款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