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遺囑子女必須都到場么?
老人立遺囑子女并不是必須都到場,訂立遺囑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遺囑有效的條件主要需要滿足一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像、口頭以及打印等形式。
二、訂立遺囑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可以訂立遺囑的先決條件。而老人只要沒有監護人的,一般都滿足此要求,并不需要子女到場再訂立遺囑。自然人死亡之后,遺囑繼承前,會先判斷其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若書無效的,就不能按照此遺囑的內容來處置其名下的財產。
遺囑人訂立遺囑是否必須公證
什么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在場
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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