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去世后兒女爭遺產怎么解決?
老人去世后兒女爭遺產可以通過家人協商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在其中進行協調來進行調解解決。當然訴訟解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方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時,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進行了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就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后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中,按照血緣和婚姻關系的親疏,以及經濟生活中相互依賴程度劃出繼承的不同順序。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即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
以血緣關系最近的同一親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血緣關系較第一順序稍遠的同一親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管有多少,應同時繼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據以上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在當代社會,兄弟姐妹之間確實有可能會因為爭奪遺產而發生一些矛盾。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有遺囑的話,按照遺囑內容來進行執行,沒有的話就是法律規定的順序,本著這樣的一種原則,對于相關的矛盾來說就會顯得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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