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印章的遺囑是否有效?
使用印章的遺囑不一定有效,若是采取的是自書、代書、打印方式訂立的遺囑,由于法律規范明文規定必須要有簽字,而其只有蓋章,故此不滿足形式要求,故此遺囑是無效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無效中的遺產怎么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不管選擇什么方式來訂立遺囑,都必須要滿足形式的條件,不能以自己沒有經驗為由而出現需要簽字但是卻蓋章等情形。一旦遺囑的形式就已經不滿足規定,那么該遺囑就一定不會具有法律效力,此種情形,自然人死亡之后,是不能按照其意愿處置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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