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這里所規定的“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團體”,主要是指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者獨資的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有關單位的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嘩,強占或者封鎖有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構成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后果,要求是使有關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如果造成了嚴重損失,則應當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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