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之后,孫女士與劉先生相識,并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一度生活甜蜜,并居住在劉先生父母購置的100平米的婚房內,該婚房的產權登記人為劉先生與父親(劉老先生),該房屋的按揭貸款一直由劉先生父子向銀行償還。
2005年,為對過門的媳婦表示誠意,劉先生父子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婚前的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孫女士為產權人,確定小夫妻、劉老先生(父親)各占產權的1/3。
今年5月,夫妻倆感情破裂,女方提出離婚,并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離婚調解協(xié)議。離婚后,因對該處房產如何分割再起糾紛,孫小姐起訴要求對訴爭房屋析產。
法庭上,劉先生父子稱,系爭房屋是父親為改善家庭住房條件而購買,目前仍欠銀行貸款20萬元,孫女士如愿在產前準備上“添名”后,又要將公公的產權份額去掉,由此引發(fā)爭吵直至離婚。因張女士沒有出資,故其不應享有份額,不存在析產問題,但夫妻一場,自己自愿補償5萬元。
近日,雨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父子應支付孫女士訴爭房產1/3份額的折價款21.6萬元,房產歸劉先生父子所有。
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離婚調解協(xié)議,但因雙方對于涉及其他家庭成員(第三方)的共有房屋如何處理,達不成意見。根據法院的常規(guī)辦法,離婚案中一般不追加第三人到庭,因而,離婚調解協(xié)議對于該處爭訟房產不便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主張,原告可在離婚后再行起訴。
這種案件,在案由上,叫做“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本案中,該房產原系劉先生父子倆的財產,后增加孫女士為產權共有人,并確定張小姐也占有同等的1/3份額,此時,該房產的所有權起了變化,由“二人共有”變成“三人共有”。
孫女士沒有出資,但取得了房產的部分產權,這在法律上叫作什么呢?因為雙方沒有交易、孫女士沒有支付對價,但取得了部分產權,因而只能視為男方對她進行了贈與。現(xiàn)孫女士與劉先生離婚,孫女士要求分割房產,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共有人之間如何處理?該按揭貸款的借款人雖為劉先生,但屬于該處房產的共同對外負債,共有人在共享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共同債務,故孫女士也應承擔尚欠借款的1/3,在房屋折價款中扣除,具體計算一下,孫女士的實際產權余額為:(85萬÷3)-(20萬÷3)=2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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