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鳴(男)和楊-碩(女)夫妻婚后擁有房屋兩套。一套總價23萬元的房屋,産權人登記爲雷-鳴,用于家庭日常居住,另一套6萬元購買的福利房,産權人爲楊-碩,用于出租。因爲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感情不和,丈夫雷-鳴多次提出離婚。2005年8月,丈夫雷-鳴再次提出離婚訴訟,妻子楊-碩堅持不同意。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得知楊-碩已經在2005年9月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目前市值42萬元)計算了折舊后以4萬元價格出賣給了楊-碩的弟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爲,楊-碩在離婚訴訟審理期間,與其弟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且所售房屋價款與市場價相差懸殊,以明顯低于現行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自己的弟弟,可以推定楊-碩轉移財産行爲成立。房屋并未實際交付,該買賣行爲是無效的,判決撤銷張某與其弟簽訂的買賣契約。房屋仍舊是兩人的共同財産,按照房屋的市價,判定兩套房屋雙方各分一套,福利房歸楊-碩所有,因楊-碩有故意轉移財産的行爲,根據法院規定,應予以少分,判決向雷-鳴支付房屋差價款15萬元。
【姜律師評析】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産,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除法律規定的某些財産屬個人財産外,婚后所得的財産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産,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有的當事人爲了把財産據爲己有,想辦法把共同財産在離婚前或離婚期間轉移,以達到讓對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還要把對方的財産也轉移隱藏。這樣做會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傷害。如本案中,妻子楊-碩堅持不同意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楊-碩于2005年9月,在對方提起離婚的一個月內,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僅以4萬元出售給自己的弟弟,比正常的市場價格低了38萬元,顯然是轉移財産的行爲,主觀上明顯是不想讓丈夫分割該房屋。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産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出的重要處理決定,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他人有理由相信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第叁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按規定處理財産。一旦發生夫妻關系將要破裂的情況,爲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産,當事人最好采取措施,注意保全自己的財産權益。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産,另一方要及時制止或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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