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咨詢】
一個朋友一年前和妻子離婚,法院下發了判決書,財產是協議分割的,因此判決書中未提及財產分割的問題,但是財產分割簽了協議,雙方簽了字但是沒有去公證,房子分給朋友,現金和車分給妻子,但今年房價上漲,他妻子想重新分割財產,已經向法院起訴,房產本上是朋友一個人的名字,請問現在朋友可以自己出售此房嗎?沒有財產判決書能夠進行過戶嗎(北京昌平區),他妻子有權利對房產進行財產保全嗎?如果進行過財產保全,法院或者相關部門會通知朋友嗎?
【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一并判決。如果當時雙方對財產問題已經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一方不應當反悔。你朋友可以對其房產自行處理。其妻子起訴、保全也是可以的,但只是其行使訴權,并不直接影響你朋友的實體權利,他以證據可行抗辯。
【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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