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1、母親在婚姻存續期間開戶炒股,戶名為母親
2、父母大概5年前離婚(不知時間是不是有影響,同學已經成年)
3、離婚協議中未約定股票的分割
4、離婚后同學一直隨母親生活
5、離婚后母親繼續炒股,資金進進出出
6、母親于今年7月去世,未立遺囑,遺產第一繼承人只有同學一人
現在父親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當初沒有約定的股票
請問父親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律師解答:
如果離婚時男方知道女方所有的股票,并沒有要求分割,離婚兩年后這個股票南方就沒有分配權利了。如果男方有證據說離婚時女方隱瞞了她的股票,那從男方知道股票存在的時間開始算,2年內他可以向女方追要股票。
就算男方對此股票有分割權力,也是按5年前的市場價值計算,不能按現在的價值。
建議,讓男方到法院起訴,有他舉證,你應訴就可以
相關法律知識: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在離婚時會作出一些約定,但是卻因為無法律拘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約定時,也難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無效約定其一:約定一方或雙方在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同樣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妻二: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應及時支付,否則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涉及贈與不動產的,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為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日后歸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其三:約定給子女的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但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隨時變更自己的遺囑,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遺囑為準。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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