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需經對方同意嗎?
律師解答:
離婚時,在協議的約定中已經明確女兒的撫養權歸女方,即使房產系離婚后獨自出資購買,與前夫是不存在任何關系的,也不能獨自處理與女兒共有的房產。這種情況在現在的交易活動中比較典型,許多夫妻離異后對處置未成年子女的房產都存在著一些誤區,導致不能正常進行房產的交易過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币虼耍闯赡耆送瑯泳哂忻袷聶嗬芰?,只是由于其還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房屋買賣和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為父母)來代理。夫妻離異后,雖然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撫養,但是在法律上并未剝奪另一方的監護權,因此在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仍需父母雙方同意。一方在購買房屋時寫上了女兒的名字,即已確權為與其女兒的共同財產,當她欲出售該房時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房產,對于女兒的那部分房產份額,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與其前夫提交為保護被監護人利益處分房屋的公證申明書后,由雙方共同攜帶身份證件到房產登記機關,作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簽字確認,方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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