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通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離婚后屬于結束了夫妻關系,雙方并不是配偶,所以是不能繼承對方遺產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一般是屬于立遺囑者最親的人才可以獲得,而對于是屬于夫妻關系也離婚了的話,那么之后所財產的財產對于離異的人就沒有權利獲得,但對于夫妻雙方所生下來的子女就可以獲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要看實施的情況。
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無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贍養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2021-03-01起訴醫院的流程是什么
2021-03-21擬征地告知書是法定程序嗎
2021-01-0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告知后可否再次申請
2021-03-066萬元的存款公證費多少
2020-11-12律師考證需要什么條件
2020-12-23貸款保證擔保中的法律風險
2020-12-31從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案看公司法第60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的
2021-01-18沒收手機算犯罪嗎
2021-01-04政府單位非法招工如何處罰
2021-01-02簽訂住宅購買合同的注意事項
2020-12-23志愿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1-02-14陜西西安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2020-12-06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不可以對肇事方進行追償
2021-02-21關于人身意外險包括哪些
2020-12-17違反保險合同條款無法獲得賠償
2020-12-01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條件是什么
2021-01-07交通事故中從車上摔下的是否屬于交強險中規定的第三者
2021-01-07發生車禍后保險都賠哪些費用
2020-12-05財產保險中出現施救費用怎么賠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