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法定繼承權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全體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出具,證明須詳細列出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在證明上注明在其何時、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證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不必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6、繼承人中有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遺產的其他公民,應提交其對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證明;
8、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
9、在轉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
10、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的,可委托其他人辦理,但應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書內應寫明其是否愿意繼承該遺產;
11、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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