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名稱,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直接分割股份的數量,依據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
(二)特定期間內不可轉讓股票的分割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同時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也即是不得分割股權給另一方,只能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夫妻雙方離婚時,持股一方作為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1年的:
2、夫妻雙方離婚時,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3、夫妻雙方離婚時,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4、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夫妻雙方離婚時,所分割的股份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的;
5、夫妻雙方離婚時,持股一方是公司離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離職尚未滿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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