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拆遷安置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對于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對于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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