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二)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三)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
二、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二)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三)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畢*保
(四)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五)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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