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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