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非經公證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其他形式的遺囑也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無效的情形: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當事人應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設立遺囑,無法書寫遺囑時,可以辦理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辦理時都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違法法律規定或侵害他人財產利益的,繼承人無法繼承遺囑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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