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公司股權是財富最為重要的體現標的。由于我國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公司的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這也就形成了婚姻家庭案件和公司股權案件的交叉。在進行離婚股權分割時,要遵循的不僅僅是一部或者兩部法律,而是需要更多的注意事項。
在離婚時應當注意,夫妻一方名下持有企業股權,夫妻約定離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權在離婚后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僅對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對抗擁有優先購買權的其它股東。
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容易犯下一個錯誤,總是認為自己名下的財產自己有權處分甚至轉讓。這樣的理解是普遍的,其實也是正常的。但夫妻在離婚處分財產時,如果涉及到的不僅僅是自己的財產權益,而且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時,就必須要慎重了。
因為,若不注意其他涉案人員的相關權益,可能導致財產處分不能生效或實施。夫妻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僅要遵守《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而且還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經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制約。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離婚時,處分自己名下財產權益時,也往往會犯下類似錯誤。因此,股東轉讓股權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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