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然在上班該怎么做
勞動合同在履行期屆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部分勞動者甚至律師容易忽視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這一前提條件,片面認為只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即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采取回避、逃避態度,導致勞動合同到期無法續簽。這種情況下,用人單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并明確續簽的條件不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亦已簽收此通知,對此通知的內容知曉,其不與用人單位續簽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排除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既不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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