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文憑應聘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怎么劃分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現郭某所填寫的《入職申請表》中關于學歷的情況是虛假的,其行為明顯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雖然郭某提供的學歷不真實,但其行為尚未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脅迫等行為,飛騰電腦公司也不能證明學歷是錄用郭某的決定性條件,同時,飛騰電腦公司享有核查應聘者個人資料真實性的權利,但飛騰電腦公司未及時行使此權利,故該公司應承擔相應的后果。因此,飛騰電腦公司的要求不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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