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我才知道自己有這么多家底。”剛離婚不久的王女士又為財產的事和前夫打了一場官司,拿到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要求其前夫給付10萬元的判決,她感慨萬千。
去年11月,王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到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在分割家庭財產時發生了分歧,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是到底有多少股本她并不清楚。
訴訟中,丈夫自稱股金總額大約有8萬元,他同意給王女士11萬元。可王女士認為他們的股金不可能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士提供賬號或其他證據,由于王女士平時不管錢,對家庭的“財政狀況”不甚了解,更不曾留意丈夫炒股的情況,她無從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條件。
離婚后,王女士自己管起賬目,對股票有了初步了解,她想知道前夫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的股票是怎么操作的,沒想到這么一打聽,居然知道了前夫炒股的證券營業部并查到了股東代碼。王女士發現前夫在他們離婚時撒了謊,當時前夫名下的股票資金竟有33萬余元。“可是我們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了,這事法院還能管嗎?”王女士疑慮重重。
經過咨詢,王女士知道可以再打官司,爭回屬于自己的那份財產,經法官核實證據,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女士丈夫名下的股金余額確有33萬余元。但王女士前夫又辯稱其中只有8萬是自己的,其余是借別人的,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官因此認定此款應系夫妻共同財產,故判決其前夫給付王女士10萬元。
王女士得到了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但她僅是離婚人群中的幸運者。證據問題成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一大瓶頸。
據統計,2001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共審理離婚案件3500余件,今年上半年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占49件,原告撤訴的達11件,法院判決的僅6件。法官分析,撤訴案件大多因為證據不足,往往一方隱瞞財產,另一方又拿不出證據,其權利就無法得到保護。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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