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霸網律師解讀:根據以上新聞動態和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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