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眲趧臃ǖ诙鶙l也有同樣的規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律霸網小編整理的,有關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對這一問題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祝您生活愉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租賃權與抵押權發生沖突,哪個權利更優先?
2020-11-16監視居住會有案底嗎
2020-12-01贍養糾紛的管轄法院
2020-12-02速裁程序是一審終審嗎
2020-12-21征用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2021-03-23集資房不補交超面積款會有什么后果
2021-02-16先通知解除合同還是直接起訴解除合同
2021-03-16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愛人簽可以嗎
2020-12-11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2021-03-16全車盜搶險與車上人員責任險
2020-12-23從保險代理人處買到不存在的保險
2020-11-25生存保險可以買嗎,生產保險與死亡保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9為避車造成側翻致路人受傷保險公司要賠嗎
2021-02-10降低企業履約風險的“保險杠”
2020-12-20廠房拆遷評估的主體是誰
2020-12-14拆遷安置房補償標準及交易條件有哪些
2021-01-12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08拆遷對一戶二基是否賠償
2020-12-09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征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21-02-04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款怎樣分割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