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受害人因人身傷害或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進而蒙受嚴重精神損害時獲得的金錢賠償。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人身權益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和更為復雜的因素,既包括物質層面又包括精神層面,精神層面的利益往往可以轉化為物質層面的利益,物質層面的改善又可能發展精神層面的利益。人復雜的本身屬性及其互動關系,使得將人身傷害和人格利益量化為金錢價值時,傳統的損害賠償計算項目實際很難全面覆蓋。特別是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常常是嚴重精神損害的反映,有的會體現為生命、健康上的現實損傷。但在傳統的人身損害計算中,難以找到與之相應的項目。在侵害人身權益情節嚴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水平顯然高于按照傳統項目計算得出的損害賠償水平,有必要通過增加新的賠償實現公正。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貫注重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面、充分保護。侵權責任法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違法行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符合下列條件,經營者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一是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F實中有的個別經營者置法律的規定于不顧,有的在消費者比較、挑選商品時冷嘲熱諷、侮辱人格;有的無端懷疑消費者偷盜商品,無理盤查,甚至對消費者采取搜身、強行扣留等違法手段;甚至還有的為打擊報復前來依法維權的消費者,不惜編造、散布消費者的謠言,嚴重傷害消費者。此外,還有毆打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等極端行為。這些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問題突出、影響惡劣的經營者違法行為。本條規定,經營者有這些違法行為的,除了按照之前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造成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的,還要在通常水平的損害賠償之上增加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受損害的是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權益。這里的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等。 三是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本條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偶爾遭受的痛苦和不高興等不良精神狀態不能認為是嚴重精神損害,不能以之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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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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